审计委员会权责
审计会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并得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其旨在协助董事会履行其监督公司在执行有关会计、稽核、财务报导流程及财务控制上的质量和诚信度。
一.审计委员会以监督公司下列事项为主要目的:
(1)公司财务报表之允当表达
(2)签证会计师之选(解)任及独立性之绩效。
(3)公司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
(4)公司遵循相关法令及规则。
(5)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主要项目如下:
(1)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
(5)重大之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资金贷与、背书或提供保证。
(7)募集、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8)签证会计师之委任、解任或报酬。
(9)财务、会计或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
薪酬委员会权责
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二次,其职能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实履行下列职权,并将所提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但有关监察人薪资报酬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以监察人薪资报酬经公司章程订明或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者为限:
(1)定期检讨本规程并提出修正建议。
(2)订定及定期检讨董事及经理人绩效评估标准、年度及长期之绩效目标,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并于年报中揭露绩效评估标准之内容。
(3)定期评估董事及经理人之绩效目标达成情形,并依据绩效评估标准所得之评估结果,订定其个别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数额。年报中应揭露董事及经理人之个别绩效评估结果,及个别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数额与绩效评估结果之关联性及合理性,并于股东会报告。其他由董事会交付决议之案件。
薪资报酬委员会履行前项职权时,应依循下列原则为之:
(1)确保公司之薪资报酬安排符合相关法令并足以吸引优秀人才。
(2)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參考同业通常水平支给情形,并考量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所投入之时间、所担负之职责、达成个人目标情形、担任其他职位表现、公司近年给予同等职位者之薪资报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长期业务目标之达成、公司财务狀况等评估个人表现与公司经营绩效及未來风险之关連合理。
(3)不应引导董事及经理人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风险胃纳之行为。
(4)针对董事及高阶经理人短期绩效发放红利之比例及部分变动薪资报酬支付时间应考虑行业特性及公司业务性质予以决定。
(5)订定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數额应考量其合理性,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之决定不宜与财务绩效表现重大悖離,如有获利重大衰退或长期亏损,则其薪资报酬不宜高于前一年度,若仍高于前一年度,应于年报中揭露合理性說明,并于股东会报告。
(6)本委员会成员对于其个人薪资报酬之决定,不得加入讨論及表决。